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和法学院主办,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国际诉讼法学会协办的年“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第二期)研究生暑期学校于年7月12日至16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成功举办。本次活动也得到观得法律和北大法宝的特别支持。
本次暑期学校以“民事裁判的类型与效力基础”为主题,邀请海内外知名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就相关研究领域进行深入讲解与交流,共安排1次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包括中文与英文两个单元)、7次授课(5次中文课程,2次英文课程)与1次学员论坛。研讨会和讲座后均设立提问环节,鼓励多种形式的师生互动。考虑到疫情防控,授课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展开。
暑期学校日程安排
7月12日,暑期学校举行开班仪式暨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共设置中文与英文两个研讨单元,中外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共同就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展开了丰富而深度的研讨,学员们也积极参与思考和互动,充分展现了民事诉讼法学与比较民事诉讼研究的魅力。(详见同日推送2:“年‘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前沿’暑期学校开班仪式暨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成功举行”)
研讨会议程及会议现场
7月13日上午,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以“民事裁判分类的基础——以中间裁判和临时裁判为中心”为题,以裁判分类为例讲授功能主义的比较方法。傅郁林教授指出,简单地以实体判决与程序裁定二分法区分民事裁判类型,不能区分实体事项的非终局裁判与单纯的程序事项裁决在权限配置、程序安排与效力基础等多层次的差异。裁判客体的实体性或程序性、裁判效力的终局性或临时性、司法救济的紧急性,从不同维度决定了裁判要件、程序类型与权限配置,也据此形成终局判决程序、中间裁/判程序、单方/非讼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傅郁林教授强调,比较法研究要谨防概念符号下的陷阱:比如德日法中的“裁定”确乎只适用于程序事项,但我国“裁定”却包含了德日适用中间判决的事项,因此,面对相同概念时要追溯到各自语境中追问其承载的(或许不同的)制度功能,而遇到概念上无法直接对应的外国概念或相应制度时,则应追问是否有实现相同功能的其他制度。
傅郁林教授授课
7月13日晚上,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的AlanUzelac教授和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C.H.vanRhee教授以“欧陆代表性国家的民事裁判类型与效力”为主题,分别围绕“判决”和“终局性”这两个关键词展开授课。Uzelac教授从比较视角出发,介绍了民事诉讼的目标、法院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法院裁判的形式及类型,其间还展示了克罗地亚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示例。此外,Uzelac教授还就法院作出判决时需要运用的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进行了探讨。vanRhee教授则主要依托《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的文本展开授课。他指出判决终局性的核心意涵在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法官和当事人都有义务促进争议得到公平、有效和快速地解决。vanRhee教授也展示了荷兰法院的判决书,进而介绍判决的不同效力和类型,从面向当下纠纷与未来纠纷两个视角解读判决终局性效力的内涵。最后,他分别就作出判决的程序条件、判决的组成部分和判决既判力主客观效力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AlanUzelac教授线上授课
C.H.vanRhee教授线上授课
7月14日上午,美国东北大学教授MargaretWoo教授以“美国民事裁判体系——权限、形式、程序和效力”为主题,从终局判决、请求排除效和争点排除效三个方面阐述美国民事裁判程序及效力。在第一部分中,Woo教授指出终局性与上诉或执行机制密切相关。她在厘清judicialorders、judicialdecrees、judicialdecisions、judicialjudgments几个重要概念后,以马萨诸塞州为例介绍美国法院体系,并指出不同法律制度都需要在效率、一致性、可预测性与公正之间谋求平衡,因此既判力制度也会有少数例外。在随后的两个部分中,Woo教授指出,请求排除效针对相同主体间在前诉中对同一问题进行的实质判断,而争点排除效针对前诉中已被提出并决定的、对判决有重大影响的请求。进而,她以不同场景为例,帮助大家理解二者在主体、客体和程序方面的要件。
Woo教授线上授课
7月14日下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姜强老师以“民事裁判对象形成与争点整理中的法官释明——以《证据规定》第53条为中心的展开”为主题,针对贯穿诉讼领域全过程并且影响裁判对象和裁判结果的释明问题展开讲述。首先,姜强老师以三个亲身参与的真实案例引出他对法官释明问题的思考,进而就法官释明的正当性基础展开论述,并辨析了释明与辩论主义、处分权原则、法官中立、程序保障等原则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接着,姜强老师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归纳出具体的释明样态,并结合诸如争点整理、诉的预备合并、诉的选择合并等手段,探索不同样态下释明问题具体处理方式与结果,以界定《证据规定》第53条所规定的释明的边界。最后,同样以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路径,姜强老师阐述了释明在二审中所面临的如审级利益等问题,以及《九民纪要》中的释明方式和操作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
姜强律师授课
傅郁林教授为姜强律师颁发纪念证书
7月1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以“民事执行中的裁判体系”为题,剖析中国民事执行领域的裁判体系结构。首先,肖建国教授将民事执行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执行机关三种角色的关系分为三类:执行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申请关系”、执行机关与债务人的“干涉关系”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执行关系”。以此三角关系为基础,他将民事执行中的裁判体系划分为四个方面:在申请关系之中的执行启动与终结裁判、在干涉关系之中的执行实施裁判、在执行关系之中的程序性执行救济裁判、以及在以上三类关系之中涉及实体问题的实体性执行救济裁判。肖建国教授提出,相较于大陆法系民事执行法中较为明确的裁判制度,中国民事执行在各个环节均不同程度存在裁判主体与程序错配的问题。最后,肖建国教授提出未来中国民事执行的方向应当为尽量避免执行权过度行使侵蚀审判权,充分尊重执行形式化等原则,进一步明晰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边界。
肖建国教授授课
傅郁林教授为肖建国教授颁发纪念证书
7月15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林剑锋教授进行了主题为“民事判决的效力——基于中日法比较的视角”的专题授课。他从中国法和日本法上语境中“判决”的差异出发,展示了日本法中判决的内部分类以及与其他裁判的区分逻辑,从宪法所规定的审问请求权出发,厘清了裁判事项重要性与口头辩论这一基本程序的内在逻辑,并导致了本案判决与诉讼判决、判决与决定之间的差异,以及程序设计中的必要口头辩论(判决)与任意口头辩论(决定)之区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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