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司法化”到“司法政治化”
——论泰国宪法法院的功能退化及原因
民主转型的最终目标是要让民主成为“小镇里唯一的游戏”。司法审查机关在民主转型过程中通常担负起维护游戏规则的任务。然而,如果司法突破底线过分地介入到政治中,难免丧失自己的品性和特质,甚至沦为“政治的婢女”,导致秩序的崩溃和民主转型的挫折。那么,司法审查的功能在某些民主转型国家为什么会退化?司法应当以何种姿态参与到民主转型过程中?这构成了本文基本的问题意识。
一、政治司法化:作为民主转型守护者的宪法法院
(一)何为政治司法化
作为一个对动态过程进行描述的概念,政治司法化主要在两个维度展开:第一,哪些事项构成所谓的“政治争议”?第二,政治司法化的方法是什么?前者是职权范围问题,在横向维度上考察法院的管辖事项;后者是司法裁判方法问题,在纵向维度上考察法院面对政治争议的能动程度。它们构成本文考察泰国民主转型过程中政治司法化的主要视角。
(二)年宪法对宪法法院的角色定位
年宪法确立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了实现并捍卫这一地位还专门设立了宪法法院。涉及任何法律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宪法法院均享有最终且最高的裁判权。宪法法院是泰国法律体系合宪性的控制者,是泰国民主转型宪法秩序的中心枢纽,被认为是泰国民主转型过程中最重要的制度设计。
(三)泰国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的实践
在政治司法化的横向维度上,泰国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4个方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政党解散案、机关权限争议以及公职人员任职资格案。在纵向维度上,转型初期泰国宪法法院基本上秉持较为克制的司法态度。面对属于其他宪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法院保持高度尊重。在宪法法院内部,大法官们从宪法文本出发探究宪法原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做出判决。法官很少随意发挥司法能动性或按照个人的价值偏好解释宪法。在宪法文本无法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出明确答案时,宪法法院的法官也很少随意造法。通过一系列判决,宪法法院有效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提高了立法过程的透明性和民主性,而且在治理政治腐败、维护转型时期的政治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时期的宪法法院基本上忠实地履行了宪法对它的功能定位,“已经成为对困难的政治与法律争议的独立裁决者”。
二、司法政治化: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宪法法院
(一)何为司法政治化?
本文所定义的司法政治化,是指司法审查机关以牺牲司法的中立性为代价介入到政治纠纷当中,并由此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的现象。
(二)年宪法对宪法法院的角色定位
虽然年宪法是在军事政变的背景下制定的,但是这部宪法对宪法法院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期待比年宪法还要高。年宪法的新变化至少在理论上有利于提高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增强普通公民对宪法法院的认可度。
(三)泰国宪法法院司法政治化的具体表现
然而,年宪法在扩大宪法法院职权范围方面走得太远了。无论是针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命权,还是立法动议权,它们在本质上都涉及对特定事项的决定权,都属于政治权力。这些权力与宪法法院的核心任务并无直接关联,将其交由宪法法院行使会抵消宪法为增强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所做出的积极改变。在宪法法院内部,法官们开始奉行极为激进的司法哲学。这无论对泰国民主转型还是对宪法法院自身,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法院名义上是在解决政治争议,事实上是在为反他信利益集团的政治意志背书。法院在泰国民众中的声望不断下降,甚至有人指责宪法法院事实上在利用司法审查权发动“司法政变”。
三、泰国宪法法院功能退化的根本原因:脆弱的政党体制
泰国宪法法院功能退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从民主转型开始时起,泰国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政党体制,进而无法为宪法法院的健康运转创造必要的制度空间。
(一)政党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政党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是比较深刻的。政党影响司法审查机关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司法提名制,即政党能够影响甚至直接决定哪些人能够进入宪法法院,成为手握重权的大法官。第二,政党可以控制立法和行政机关,进而影响司法机关。
(二)健康的政党体制对泰国宪法法院的积极影响(-)
年宪法培育了稳定的政党体制。泰国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宪法法院的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这一时期泰国各政党大致处于霍洛维茨所说的“派系平衡”状态,宪法法院度过了最为成功的一段时间。
(三)泰爱泰党一党独大对宪法法院独立性的消极影响(-)
在泰爱泰党绝对优势地位的支配下,宪法法院的独立性逐渐受损。议员的“泰爱泰党化”,导致参议院在宪法法院法官的人选问题上成为泰爱泰党的共谋者,背离了年制度设计的初衷,并在他信虚报财产案中为他信开脱,严重违反法治原则。
(四)重回碎片化政党体制导致司法激进主义兴起(年至今)
年宪法选择退回到年宪法之前的状态,重塑碎片化的政党格局。而且,年宪法改变了司法提名制。此时参议员由“选举+任命”产生。占参议员总数大约一半的人选,是由一个高度官僚化的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该遴选委员会在利益和意识形态上与皇室贵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它在选择参议员时会偏重于能够有效维护本集团利益的人选。原来被他信通过泰爱泰党控制的司法权,现在又转入皇室贵族集团手中。年以来形成的司法权运作逻辑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变化的只是控制司法权的人而已。如此一来,司法政治化几乎成为泰国宪法法院的必然走向。
四、结论:发展司法权应当重视其政治属性
泰国经验表明,司法权虽然是塑造一个国家法治秩序的关键力量,但其本身也被各种政治行动者所塑造。因此,发展司法权必须重视其所具有的政治属性。从外部视角来看,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从内部视角来看,全知全能的司法者事实上是不存在的。面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不确定性,法官们应当慎用手中的权力,立足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做程序和规则的守护者,尽可能回避对政治利益纠纷的裁决。总而言之,发展司法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全面科学的谋划和积极稳妥的推进均是其中不可缺少的工作。
(摘编自《南洋问题研究》年第4期)
转自南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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